新华社重庆10月20日电(记者周闻韬)因在驾校学习期间受伤,潘某将所在驾校告上法庭,索赔38万元赔偿金,该案日前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解,当事驾校向潘某赔偿医疗费,误工费等26万元。
该案一审法庭,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,2015年5月31日,潘某到重庆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处学车,同年10月18日上午8时许,潘某在排队上车过程中,被驾校场地设置的标识杆绊倒受伤,被转至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住院治疗,后好转出院。
潘某经重庆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诊断为:左侧肱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,神经损伤等伤病,经司法鉴定为:潘某因绊倒摔伤所致其目前左桡神经、左正中神经损伤导致其左手功能障碍相当于交通事故Ⅷ(八)级伤残,其目前左肘及左腕关节功能障碍相当于交通事故Ⅹ(十)级伤残。
随后,潘某将当事驾校诉至法院,认为按照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,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要求判令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82878.68元。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告在被告处学车被标识杆绊倒受伤,按照双方的约定,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,遂判决驾校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潘某赔偿医疗、误工等各种费用计345214.87元。
宣判后,当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不服上诉,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解,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向潘某赔偿医疗费,误工费等26万元,本案现已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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